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及回购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5-21

摘要:5月13日消息,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及回购注销之法律意见书”顾家家居公司今日发布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月13日消息,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及回购注销之法律意见书”顾家家居公司今日发布公告。

以下为公告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部分回购注销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部分回购注销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顾家家居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顾家家居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部分回购并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顾家家居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顾家家居的股份,与顾家家居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4 月 22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6,082,86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对 82 名激励对象的 6,082,86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完成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截至 2020 年 2 月13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73%;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52%。

(2)当期解除限售系数=0.5× /0.44+0.5× /0.32

(3)X 为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Y 为实际净利润增长率。

(4)当期解除限售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0%;当期解除限售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10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顾家家居 2019 年度审计报告,顾家家居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109,359.31 万元。与 2016 年的营业收入 479,453.50 万元相比,增长率为 131.38%。顾家家居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6,116.24 万元。与 2016 年的净利润57,505.15 万元相比,增长率为 101.92%。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系数(K)为 3.09≥1,可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100%。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的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标准系数 1.0 0.9 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82 名激励对象在 2019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就以上,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可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解除限售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 96 人,其中 14 人因离职已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82,86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601,628,476 股的1.01%。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万股)

本期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1 李东来 总裁、董事 576.66 172.998 30%

2 吴汉 副总裁 98.00 29.40 30%

3 李云海 副总裁 88.20 26.46 30%

4 刘春新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80.50 24.15 30%

5 刘宏 副总裁 53.20 15.96 30%

6 廖强 副总裁 65.80 19.74 30%

7 欧亚非 副总裁 7.28 2.184 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5人)

1,057.98 317.394 30%

合计 2,027.62 608.286 30%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4 月 22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王文川等 14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580 股。

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

3、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4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58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提供的相关离职文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授予对象王文川等 14 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告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和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告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其中首次授予的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预留授予的登记日为2018 年 11 月 8 日。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收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次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 14 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

公司本次回购股权激励对象王文川等 14 人共计 69,580 股股票未解除限售,均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部分回购注销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刘志华

顾家家居的主营业务是客厅及卧室中高档软体家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沙发、餐椅、床、配套产品、定制家具、红木家具、信息技术服务。主要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具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近200个国家及地区,在全球拥有近2000家品牌专卖店,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体家居运营商之一。

【本文信息来自于公开披露信息,由亿邦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Ebrun Go,第一时间以算法为您输出电商圈情报,这只狗还很年轻,欢迎联系run@ebrun.com 或留言帮它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