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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咋及时办案? 看检察机关这样“非接触”“云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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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咋及时办案? 看检察机关这样“非接触”“云办案”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6-24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怎么办? 为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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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怎么办?

为此,检察机关着力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充分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三远一网”(即远程多方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检察工作网)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云技术等信息化技术助力办案,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既大力推动了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了检察业务与科技信息的进一步融合,又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司法办案积累了有益经验。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办理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有效解决王某某涉嫌盗窃案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

 【案件情况】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茶园新区等地,多次盗窃门面店内手机、现金等物品。2020年1月6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将采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某提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检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现场提讯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下,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完成提讯工作。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检察院制作好电子笔录,同合适成年人一起通过签名板签名确认后,再同步发送至看守所远程讯问室,王某某核对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三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手写签名捺印系统归档,并将电子笔录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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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远程提讯并签名制作电子笔录。

 

【技术应用】疫情期间,山东、湖北等地监狱出现确诊病例后,重庆市的看守所暂停面对面现场提讯,给检察机关办案提讯带来困难。传统的远程提讯,检察官将电子版笔录发送到看守所,由在看守所的书记员打印出纸质版笔录,再将纸质版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捺印后,带回单位交由检察官签名确认,最后检察官把纸质笔录扫描为电子版笔录,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个过程导致两个难题,一是办案不安全,到看守所的书记员与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提讯民警等面对面接触,增大了疫情传播风险。二是证据不安全,疫情期间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最终的纸质笔录不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等同时签名确认,存在“事后补签”的问题,纸质笔录被篡改后不易被发现。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关键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保障了办案安全。采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制作讯问笔录,省去了传统远程提讯中纸质笔录打印、传送、扫描等环节。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南岸区看守所讯问室就可以在笔录上签名捺印,减少了讯问过程中的人员交叉接触,真正做到了零接触。二是保障了笔录证据的安全性。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记录了用户签名、签字轨迹、笔压笔痕、时间、现场照片等信息,通过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保证电子笔录完整性,防止被篡改,事后可鉴真还原。同时,签名捺印过程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确保笔录签名捺印的真实性。仅2020年2月至3月疫情期间,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共制作189份电子笔录,充分满足了办案需要。三是通过定制各种法律文书模板适应办案需要。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办案需求,定制专用讯问功能模块,配置相关法律文书模板。目前,该系统已嵌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等8类法律文书,进一步提升了系统的便捷性。

案例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采用非接触办案模式办理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平台结识喜好鹰、隼的被告人鲁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先后以人民币2300元、4000元的价格将二只游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鲁某,供其个人豢养。2020年3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接触”的方式审结案件,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提起公诉。

【技术应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卷宗移送环节,依托其建成的智能卷宗归档管理平台,采用线上分配提醒、线下扫码取卷的自助模式,实现实体卷宗无接触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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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托卷宗管理平台实现卷宗无接触交接。

 

在远程提审环节,除利用该院远程视频设备对取保候审的鲁某远程讯问,还对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的李某某跨区连线、远程提审。同时,设置远程提审网上预约平台,助力办案人员合理安排提审时间,提升办案效率。

在律师阅卷环节,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引导律师线上完成阅卷资质审核及阅卷时间预约,设立专门的自助阅卷设备,律师可在刷取、识别律师证件信息无误后,自行对本人所代理的案件取卷阅卷。同时,借助“刷脸测温”设备,对所有进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员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保障在院人员的健康安全。

在案卷审查环节,依托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完成线上卷宗审查,搭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成的认罪认罚风险监控系统,对案件实时预警及风险评估,借助自动比对“类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协助承办人精准把握定罪量刑。

案例三: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办理黄某某防疫用品诈骗案

【案件情况】2020年1月25日至2月20日,黄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明知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的虚假消息,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收取吴某某等三人支付的货款300万元。期间,因遭被害人质疑,陆续退回240万元,至案发尚有57万元未退还。2月26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月4日,黄某某诈骗一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1日,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量刑建议;3月20日,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开庭采纳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技术应用】2020年3月4日,黄某某诈骗一案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保障案件诉讼顺利进行。

一是利用技术审查,确保案件质量。疫情期间,防疫用品短缺,群众需求骤增,针对防疫用品的网络诈骗案件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主要是储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它们具有易遭删除、病毒损坏、被修改等特点。针对该情况,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全面准确收集电子数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的所有电子证据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勘察复核,对未全面提取的证据信息进行恢复提取,从而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庭审效果。

二是运用“单轨制”,保障依法和高效相结合。防疫期间不仅要减少人员接触,也要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本案运用浙江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即将原先的纸质卷宗、法律文书全部由电子卷宗替代,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进行无接触推送。通过网上审查案件,法律文书一键送达,该案仅用了10天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既减少了人员接触,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两不误的目的。

三是多角度释理说法,促使认罪认罚。本案运用检察机关大数据,综合全案案情,通过相似案例比对分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办案人员从事实、证据,人情、法理等多角度充分向黄某某释法说理,灵活运用收集的电子证据,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四是庭上多媒体示证,精准量刑获采纳。抗疫越吃劲,越要依法办好案。本着“带头办难案、办好案”的理念,本案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并出庭履职,法院院长亲自担任主审法官。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传送的数字卷宗,快速制作了庭审预案,清晰、全面、生动的庭审证据展示,让法官、被告人、辩护人、旁听群众清晰地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