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传电影音频 B站被判帮助侵权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6-30

摘要:  本报讯(记者 袁璐)昨日,记者获悉,因用户在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 袁璐)昨日,记者获悉,因用户在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成立于2005年的上海宽娱公司,正是B站的运营方。天眼查数据显示,B站董事长兼CEO陈睿持有宽娱公司100%的股份。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纯音频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法院经审理认定,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

  在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下,海量的内容得以催生,同时也让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于以UGC为主的视频平台来说,如何有效保护影音内容的版权一直是业内难题。

  业内人士认为,侵权事件不断,也反映出部分主播在版权意识上有所缺失,不论其中是否牵涉到盈利性质,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应该经过授权。“电影作品的音频部分,不仅有演员的配音,还有背景音乐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就会涉及到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