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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妈妈高管抢到公司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后给朋友,被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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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妈妈高管抢到公司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后给朋友,被解约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7-29

摘要: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实习生 沈惜羽   原标题:驴妈妈高管抢到公司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给朋友,被解约   抢得自家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给朋友使用,驴妈妈公司高管被解约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实习生 沈惜羽

  原标题:驴妈妈高管抢到公司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给朋友,被解约

  抢得自家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给朋友使用,驴妈妈公司高管被解约。

  为此,该原高管与驴妈妈对簿公堂。7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中,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后仅此一张的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并由其朋友刘某使用。2019年1月,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解约函。唐某因此与驴妈妈公司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1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因此,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

  同时,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

  综上,二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黄皓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驴妈妈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黄皓表示,首先,公司高管地位具有特殊性。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创造访问量价值、广告价值等。试想,若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购,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其二,中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

  黄皓认为,本案中,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在6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黄皓表示,本案适用的就是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本案中,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