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洗钱风险防范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8-19

摘要:  作者: 王凡   互联网贷款归类于银行线上业务,指从申请、审批、支付全流程都在线上完成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12日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

  作者: 王凡

  互联网贷款归类于银行线上业务,指从申请、审批、支付全流程都在线上完成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12日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银行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开始,到最终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进行完整规范,对于个人消费性贷款,银保监会还明确了授信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如果是到期一次性还本,则授信期限不可超过一年。

  互联网贷款这种线上的非面对面业务,使银行核查与尽职调查手段都不易达到KYC(了解你的客户)的目的,洗钱风险自然较高,因此,银行在面对互联网贷款等类似业务时,须先了解可能潜在的洗钱风险,才能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有效的互联网贷款反洗钱措施首重如何验证借款人真实身份,银行最起码要掌握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可以开展风险评估的基本信息;如果是通过合作机构获取身份信息,那就还应确认合作机构的个人资料来源合法与真实,且须获得客户本人的授权,再加上采取视频、手机认证等客户身份验证措施。

  其次是银行要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特别是在经客户授权后,在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要重点关注该个人客户的新增贷款情况,并核查个人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了解真实信用状况,同时对交易背景和贷款资金用途启动真实性审查。

  在完成前两项反洗钱措施后,银行接着是进行该授信案的洗钱风险评估。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银行特别要从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交易习惯、还款来源等特性分析,同时将贷款金额、贷款频率与借款人背景与过去交易特性配比分析后,评估出借款人的洗钱风险程度。银行要特别注意此次刚公布的银保监会新规规定,对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两者时间距离超过1个月的,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前,再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互联网贷款的反洗钱措施最后一项是贷款管理,也就是通过对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银行应及时发现潜在洗钱风险和客户异常行为,并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记录、行为资料和信用情况等交叉比对,设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同时要关注客户还款来源,确认是否存在漂白黑钱的可能性。

  此次针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新规中,银保监会还要求银行必须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核心业务和风险模型管理职责”三项业务的外包进行限制,特别是针对借款人身份的核验工作,及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甚至是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进行外包持保留态度,也就是说对核心风控环节银行应独立开展,不能因为外包就免除反洗钱模型的管理职责。

  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借助第三方合作机构,是很常见的现象,通过营销合作获得个人客户,或是与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银行同业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在支付结算环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与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分担,从AI(人工智能)等科技公司获取数据信息,甚至是和第三方合作催收债权等。正因为第三方合作机构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最终的品质,和反洗钱工作落实程度,所以银行在挑选合作伙伴时须注意以下重点。

  1。准入前评估

  银行须针对合作机构的风控水准进行评估,确保合作机构已符合反洗钱监管与反洗钱法规的各种要求,确保不会连累银行造成银行被禁止准入的情形。

  2。须承诺提供相关信息配合银行接受主管部门检查。

  3。及时识别与定期评估

  此次银保监会新规特别要求银行,须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进行及时识别与定期评估,避免因合作机构单方所引发的银行风险,评估时间为起码每年要对所有合作机构全面评估一次。

  4。及时终止合作

  只要合作机构出现风险预警或潜在风险,或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银行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避免风险传导引发银行端的风险。

  5。建立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第三方合作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像是滥用、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或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等,银行都应及时列入禁止合作机构名单并终止合作关系。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