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Logo
首页>互联网热点>

法院: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

登录 注册

法院: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8-20

摘要: 8月20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报道, 8 月 19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发

8月20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报道, 8 月 19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并对相关从业者做出六点提示。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 45 件,均为二审案件。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法条规定,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且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就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制作者是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与主播如果构成分工合作或者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播放平台如果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且在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或下架侵权作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短视频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给出以下提示:

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要注意保存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