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5日消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邮件与手机短信一样,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电子邮件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
7月15日消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邮件与手机短信一样,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电子邮件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相比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为正式,常常被用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469条也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的书面形式。
电子邮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难免会遇到需要使用电子邮件来证明某些待证事实的情形。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为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素。
1、双方认可
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
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一般发生于邮件所体现的内容对于双方的诉讼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
2、公正/司法鉴定
通过对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内容的公证,鉴定以及案件中能够确定的事实,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
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电子邮件的鉴定问题。首先需要寻找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否则鉴定结论难以被采信。
鉴定书的内容需具有科学依据,具备可信度,鉴定人一般需要出庭接受双方以及法院的质询。电子邮件鉴定主要涉及邮箱IP地址的确认,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它们被篡改的几率等。
3、高度盖然性原则
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可能性有多大的原则,结合公平原则来认定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民事纠纷裁判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公平原则,通俗讲,就是如果不认定某些证据、某些事实将可能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公平时,法院应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常识,判断某些证据或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超过60%(个人观点),就可以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邮件证据的判断中,无法根据上述途径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尝试用这一途径进行认定。当然,法院通常非常谨慎。
4、第三方存有的邮件
通过对对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如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纠纷对方保存的邮件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对第三方存有的邮件或者网络服务商关于邮件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无疑该保全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对使用电子邮件的几点忠告
忠告一:预先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措施
01、在合同里列明双方业务联系的电子邮箱;或者事后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联系的电子邮箱。
02、对于重要邮件的发送或接收,在发送或接收的同时申请对发送或接收的内容进行公证,或同时寄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并留存寄送的证据。
忠告二:事后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补救措施
1、申请对邮件进行证据保全。保全的对象限于对方或者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处体现的关联电子邮件,保全的条件需要对方位于国内,且办公处所可以查找到;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保有邮件,并且也在国内有办公的处所。
2、申请对邮件提取和保存情况进行公证,和申请法院对邮件的真实性和篡改可能性进行司法鉴定。
3、查找能与邮件内容相印证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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