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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CEO张小龙被判侵犯百度名誉权:需致歉赔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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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CEO张小龙被判侵犯百度名誉权:需致歉赔款12万元

摘要:1月15日午间消息,张小龙侵犯百度名誉权纠纷案于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得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小龙侵犯百度名誉权一案证据确凿,应向百度公司赔礼道歉,在其微博账号“粉笔张小龙”的主页置顶位置持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1月15日午间消息,张小龙侵犯百度名誉权纠纷案于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得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小龙侵犯百度名誉权一案证据确凿,应向百度公司赔礼道歉,在其微博账号“粉笔张小龙”的主页置顶位置持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此次纠纷,源于2017年8月,小猿搜题和作业帮发生纠纷,百度作为作业帮的投资方之一,卷入了纠纷。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网)CEO张小龙在微博上直播“百度作业帮是如何作恶的”,他戏称作业帮就是百度的小弟弟,“它作恶多端,你真要切割,是会痛的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百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侵权方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在各大媒体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和审理,2018年12月底,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小龙侵权行为成立:“张小龙在特定期间密集对百度公司进行粗鄙咒骂,超出了当事人应当克制、容忍的合理范畴,且缺乏事实依据,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侮辱、诽谤,侵害了百度依法享有的名誉权。”

判决书中,海淀法院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须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同时,法院还补充称,对于引用或转发内容,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应知相关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同样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