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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用来存储、分享电视剧构成侵权吗?江苏高院:百度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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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用来存储、分享电视剧构成侵权吗?江苏高院:百度不侵权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4-22

摘要: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用户在百度网盘里存储、分享电视剧,百度网盘是不是构成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高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不侵权。4 月 22 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用户在百度网盘里存储、分享电视剧,百度网盘是不是构成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高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不侵权。4 月 22 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 2019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等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

法院认为百度网盘属物理存储设备的网络延伸,百度不侵权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南京公司)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2017 年 3 月至 12 月之间,焦点南京公司通过多份公证书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中存储有《匆匆那年》电视剧 01-09、11-16 集等内容,且可以通过 公开 或 加密 方式创建分享链接进行分享,还可以通过离线下载方式进行下载。2017 年 4 月 10 日,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焦点南京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 7 日内彻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一段时间后,焦点南京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盘中仍存在涉案作品,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 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删除服务器中的侵权作品,并赔偿焦点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50 万元。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百度网盘的用户协议, 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线服务平台。百度网盘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其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就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因此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江苏高院认为,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账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江苏高院表示,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承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江苏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焦点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表示,该案是涉及网盘新技术应用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件。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中使用云存储技术的网盘服务因其存储容量大、覆盖范围广、上传下载文件方便、快捷等优势获得广泛应用。但在网盘使用过程中,必然涉及作品的存储、传输等问题,导致对网盘服务功能是否会涉及侵权问题引发争论。此前,已有判决基于案情认定网盘、云盘技术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但该案二审法院考虑案件特殊性,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完善了涉网盘、云盘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认定规则与思路。该案判决对于合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平衡涉网盘服务各方主体的利益有一定参考价值,给网盘、云盘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留下了必要的发展空间。

侵权方被判赔偿 5000 万元,系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提供的数份公证书显示,2016 年起,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独领公司)在其制造的电磁炉、电饭煲等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 小米生活 标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认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414198 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涉案 小米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评为 2019 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全面分析、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营企业创立的驰名商标,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效果。

换皮 抄袭系著作权侵权,判赔 3000 万元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上线;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上线。2015 年 8 月 5 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 换皮 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供图

苏州中院一审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 3000 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该案是我国首例通过判决,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换皮 抄袭系著作权侵权。该案对此种侵权行为判赔 3000 万元,在业内引起广泛反响。

链接

2019 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 网络游戏 换皮 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 未经许可依画制作苏绣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曹新华诉濮凤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 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 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 小米 驰名商标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因恶意申请注册使用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6. 涉 鬼吹灯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的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基于恶意投诉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网络销售链接案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晓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8. 明知无正当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9. 企业设计总监与经销商合谋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

10. 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假冒特许人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编辑 张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