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26日 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报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梁某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店、QQ群
4月26日 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报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梁某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店、QQ群等网络平台,未经许可销售“腾讯课堂”中的网络课程,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腾讯公司作为涉案网络课程的权利人就梁某的侵权行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4 月 23 日,海淀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系统进行听证,并当庭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梁某立即停止传播“腾讯课堂”网络课程视频文件的行为。
深圳腾讯公司主张,其运营的“腾讯课堂”在线教育平台于 2014 年 4 月上线,合法取得了众多课程内容的著作权及录像制作者权授权,在“腾讯课堂”上聚合了大量优质教育机构和名师的独家课程资源,积累了海量用户。梁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3D狼设计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店及QQ群中大量销售来自“腾讯课堂”的专有课程资源,谋取非法利益。梁某的行为若继续实施,将给深圳腾讯公司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梁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梁某针对行为保全发表意见称,其网络平台中的涉案网络课程均系从其他网络平台中购买,亦未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深圳腾讯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梁某曾承诺在三日内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但在承诺期满后。经核实,其运营的网站中仍存在涉案网络课程。
海淀法院认为:
1、深圳腾讯公司的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根据深圳腾讯公司提交的《权属声明》、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发布机构的营业执照、《授权书》《腾讯课堂服务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经授权获得了涉案网络课程所涉相关作品及录像制品的授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梁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课程并进行牟利,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深圳腾讯公司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考虑因素有:
一是涉案课程的制作、推广成本较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公众关注度,且在“腾讯课堂”上的售价从一千余元到四千余元不等,价格较高;而梁某却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售卖涉案课程,由此将极有可能使深圳腾讯公司大量流失现有用户,并加大该公众吸引新增用户的难度,从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是梁某传播的涉案网络课程多达 28 门、 895 个视频,所涉课程资源数量较大。梁某组建和运营十余个用户QQ群,用户多达数千人,其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大规模进行营销,主观恶意明显,行为后果严重。且涉案课程的视频文件具有易传播、易复制的特点,如果允许梁某继续传播,将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导致制止侵权的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极有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是在深圳腾讯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梁某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另一方面又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继续实施,足以证明其拒不停止的意愿非常明确,持续实施的故意亦十分明显。
四是考虑到网络课程在时间、地点、自由度、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关公众的学习需求,特别是本案发生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课程需求旺盛,如不及时制止梁某的涉案行为,则由于悬殊的价格差异等原因,很有可能对“腾讯课堂”中涉案课程的销量及对用户的吸引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综合上述因素,海淀法院当庭裁定梁某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腾讯课堂”中涉案网络课程视频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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