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16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
6月16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 “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 年 6 月 12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害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梦之城公司诉称,“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秀秀公司辩称,配音素材均系网络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上传,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同时,秀秀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且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梦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短片的著作权。“配音秀”APP存在 14 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 2 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此外,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配音视频进行打赏。秀秀公司主张其从被控侵权视频中获利仅 100 余元,并提交了相关平台收入折算统计表,证明自己获利甚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侵权视频均已删除。
最后法院判决,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 5 万元及合理支出 250 元,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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