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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助力司法办案 “非接触”同样确保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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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助力司法办案 “非接触”同样确保公正高效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6-24

摘要: 原标题:信息化技术助力司法办案 “非接触”同样确保公正高效 卷宗移送、提审、律师阅卷、案卷审查等环节,都在“云”上办理;手写电子签名破解远程提

原标题:信息化技术助力司法办案 “非接触”同样确保公正高效

卷宗移送、提审、律师阅卷、案卷审查等环节,都在“云”上办理;手写电子签名破解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信息化远程办理刑事申诉、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型案例。

破解远程提讯笔录捺印难题

传统的远程提讯,检察官将电子版笔录发送到看守所,由在看守所的书记员打印出纸质版笔录后,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捺印,交回检察官签名确认,最后检察官把纸质笔录扫描为电子版笔录,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疫情防控期间,这个过程存在两个难题:办案不安全,到看守所的书记员与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提讯民警等面对面接触,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证据不安全,疫情期间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最终的纸质笔录不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等同时签名确认,存在“事后补签”的问题,纸质笔录被篡改后不易被发现。

在今天发布的5起案例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有效解决王某涉嫌盗窃案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

2月5日,南岸区公安分局将采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提请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检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现场提讯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下,南岸区检察院利用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完成提讯工作。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检察院制作好电子笔录,同合适成年人一起通过签名板签名确认后,再同步发送至看守所远程讯问室,王某核对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

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三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手写签名捺印系统归档,并将电子笔录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2月12日,因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备监护条件,无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安全认证、加密等技术规范,能保障原始数据封装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成功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提讯“最后一公里”问题。

全流程“云”办理助力认罪认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启用“非接触”办案模式,依托多种信息智能化系统,全程覆盖卷宗交接、案卷审查、提审讯问、律师阅卷、律师在场见证、量刑建议提出等环节,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推动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采纳,高效推进案件快速办理,保障了依法办案和防控疫情两不误。

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这样的案件。

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检察机关在卷宗移送、提审、律师阅卷、案卷审查等各个环节均用到了信息化技术。

远程提审环节,检察机关除利用该院远程视频设备对取保候审的鲁某远程讯问,还对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的李某跨区连线、远程提审。

案卷审查环节,检察机关依托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完成线上卷宗审查,结合认罪认罚风险监控系统,对案件实时预警及风险评估,借助自动比对“类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协助承办人精准把握定罪量刑。

今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接触”的方式审结案件,对被告人李某、鲁某提起公诉。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妨害公务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衔接,将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有机融合,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指派两名检察官提前介入,使用云视讯等掌上办公软件进行沟通联络,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在对张某依法批准逮捕后,办案检察官通过一体化提换系统完成远程换押手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两次提审张某,告知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办案同时释法说理,反复引导,耐心向张某讲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最终,张某表示悔罪,并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系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最终,法院、看守所、检察院三方远程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

远程办理刑事申诉保障权益

在这5起案例中,有1起基层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化远程办理刑事申诉、司法救助,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打工人员严某(信访人)因纠纷与张某发生冲突,被殴打致重伤二级,后张某投案自首。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9.2万元。因张某无力赔偿且无可执行财产,严某未得到任何赔偿。

严某因不服生效判决,信访申诉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接访干警初步审查,发现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但严某作为刑事被害人,因重伤治疗花费巨大,加上需抚养女儿、赡养老人,全家人生活十分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干警在告知严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同时,向其告知了网上办案提交相关材料与网络视频接访的渠道。

此后,严某多次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的方式向办案人员和驻院值班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办案人员远程连线严某、值班律师、原案件承办检察官等人,核实案件情况,通过值班律师的法律解答和援助,平息了严某心中的疑惑与不满。严某最终撤回申诉的信访要求,接受了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

今年3月,严某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远程接访平台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伤残鉴定意见》、遭受经济损失及贫困人员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远程视频办案的方式多次与律师、信访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并且将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信息同步短信推送告知严某。

城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严某符合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并远程送达了司法救助决定书。从申请、审核到作出救助决定的全部司法程序,仅用时4个工作日。

纵观该案从信访申诉案件到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全流程,城关区检察院借力信息化手段有效化解了信访案件所涉社会矛盾,真正落实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高效”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