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使用“表情包”,你可能侵权了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7-22

摘要:  来源:京法网事   自媒体时代“表情包”席卷网络,“葛优躺”“尔康”“权律二”等表情包被争相转发。大部分转发行为仅为自娱自乐,但有些营销平台使用表情包属商业行为,其

  来源:京法网事

  自媒体时代“表情包”席卷网络,“葛优躺”“尔康”“权律二”等表情包被争相转发。大部分转发行为仅为自娱自乐,但有些营销平台使用表情包属商业行为,其中涉及不少法律问题。  

  一、 何为“表情包”

  随着网络交流和表达形式的日益丰富,单纯的文字描述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丰富的心理活动,于是人们以时下流行的明星、语录、动漫为素材或者从影响广泛、引起热议的电视剧、电影中截图并配上一系列相匹配的文字,制作成“表情包”,用以表达特定的情感,所以“表情包”本质上属于一种依托于社交和网络的流行文化。

  二、制作“表情包”的行为是否侵权

  生活中,有的人基于欣赏和喜欢,表达自己对于做出表情的对象的喜爱之情制作“表情包”,有的人在原始表情基础上通过PS或者美图工具等方式改变表情的原始状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故“表情包”理应作为他人肖像权的载体。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制作“表情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制作使用,则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则具体列明了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五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故《民法典》施行后,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三、丑化加工“表情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丑化、扭曲“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四、转发“表情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生活中,大家基于同理心而非想获取某种利益的不经意的转发行为,通常不涉及侵权问题。但随着网络市场的发展,涌现出“水军”或者“刷单平台”,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以取得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转发行为,则涉及侵权问题。比如商家为扩大其知名度及影响力,未经“表情包”的肖像权人许可,与第三方约定,由第三方转发配图表情包且转发需达到一定数量,由商家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此时第三方是以获取对价为目的而进行转发,其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如果转发的是被丑化或者扭曲的“表情包”,造成肖像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还会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商家通过表情包转发页面配图宣传自身产品、服务,也将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五、推送“表情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目前,有些公司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或者对外平台上推送含有肖像权人表情包的推送文案,此种推送行为未经表情包肖像权人的同意,将涉嫌侵权。例如,某动漫公司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标题为“葛优躺进军二次元游戏圈守望先锋躺表情包”的配图文章,动漫公司在该文章中首先介绍网络热点“葛优躺”,然后在显著位置植入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加工修改做成表情包,最后在文章末尾植入其微信公众号的标志、介绍及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相关业务的目的。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动漫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葛优的肖像图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与动漫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且动漫公司对葛优肖像图片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丑化、贬损了葛优的形象,对葛优的社会形象、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给您提个醒儿

  “表情包”虽然是网络流行符号的一种,大部分用来表达丰富的情感认知,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提示您......

  一、作为表情包的制作者。制作表情包并发布在平台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时,需要获得表情包“本人”即肖像权人的许可,并且不要随意制作、使用或转发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

  二、作为被制作成表情包的肖像权人,若自己的肖像被恶意扭曲、丑化制成表情包且被大量转发,造成自己社会评价的降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正当权利。

  三、作为发布表情包的平台方,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对于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表情包”,应当禁止发布并警示“表情包”的制作者。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编辑:徐鹏俐 刘佳宝 谢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