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网科技7月29日讯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近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苗通及世纪华通控股股东浙江华
中国网科技7月29日讯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近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苗通及世纪华通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签发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浙0103执2413号》显示,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华通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限制消费令指出,因华通控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华通控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华通控股及华通控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苗通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称,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华通控股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天眼查官网显示,世纪华通大股东为华通控股,其持股比例为11.22%。王苗通同为华通控股法定代表人,兼任华通控股董事长、总经理,持股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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