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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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8-03

摘要:  中新网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各项

  中新网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违规行为范围涵盖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形:

  一是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是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是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是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是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是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是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是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0类情形:

  一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是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是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是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是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是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是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处理措施方面,最新出炉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还明确从轻、从重处理情形,强调出现“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之一,应给予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