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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未经授权与主播合作传播短视频,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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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未经授权与主播合作传播短视频,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8-19

摘要: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随着短视频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该行业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数据显示,该院建院6年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随着短视频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该行业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数据显示,该院建院6年来,共受理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45件,且均为二审案件。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日通报,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短视频侵权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放到网络上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三是将他人制作的视频重新组合后进行传播。

  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行为主体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提到,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个环节。

  张晓霞表示,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责任。“如果属于分工合作,平台与网络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技术服务提供,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