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6日 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带有欺骗性”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诉争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予以维持。据悉,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土豆之道
8月26日 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带有欺骗性”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诉争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予以维持。
据悉,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土豆之道”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
一、“土豆之道”不能没有土豆
诉争商标由中文“土豆之道”构成,其中“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二、与“土豆之声”构成近似
引证商标由中文“土豆之声”构成,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原告形成特定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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