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32号)显示,长春市新田电器销售中心(简称“新田电器销售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32号)显示,长春市新田电器销售中心(简称“新田电器销售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2020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322.5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新田电器销售中心成立于2010年4月9日,注册资本3万元,丁小清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100%。
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解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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