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自动支付划扣银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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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27

摘要:  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随着小额支付越来越便捷化,商业银行通常都采用自动划扣代替人工审核,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降低了风险。   9月中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随着小额支付越来越便捷化,商业银行通常都采用自动划扣代替人工审核,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降低了风险。

  9月中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涉及李某与某国有大行、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和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纠纷。在该案件中,储户1000万元资金被通过支付系统“蚂蚁搬家”式的划走,而银行却被判需要担责,这成为当下银行新型代收付业务中涉及交易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在支付划扣中,银行是根据央行指令自动划扣款项,而交易背景和材料审核均不在银行系统内,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一旦交易出现风险,银行也很难摆脱责任。

  千万资金被划扣

  2016年4月20日,李某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活期存折和结算通借记卡。在通过银行的审核后,李某当日从其他银行向该借记卡转账1000万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银行处取款时,发现账户内已无资金。在向银行查询后,了解到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3日,连续4天该账户转账支出201笔共计1000万元,其中4月29日当日转账81笔超过400万元。

  李某表示,之所以将1000万元存在该银行网点,是应一位券商朋友韦某的请求。韦某向他表示需要存款业绩,约定存款1000万元以半年为期,并承诺了给予高额的利息。

  李某强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更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那么李某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是如何被转走的呢?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该授权书是授权一家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划付款项。但是,该授权书上的签名并非是李某本人,而李某也称对该委托并不知情。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表示,涉案款项的划款流程为湖北好得伟业公司根据其与李某签订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向银盛支付公司发出划款指令,银盛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银行再根据结算系统最终将涉案款项自动划扣至湖北好得伟业公司的账户中。

  银行方面认为,李某被诈骗不属于银行能够控制的能力范围内。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银行,再伪造其《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银行仅执行了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对李某存款被骗取不存在任何过错。

  银行认为,李某是否申请或授权开通该交易业务不是由银行审核,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审核。在此期间,银行并未与银盛支付公司建立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授权或者委托。另外,交易中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自身没有出现任何业务差错或者管理纰漏,也不可能控制或者纠正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业务。

  在银行看来,李某自身却存在重大过错,也是其被诈骗的直接原因。鉴于李某账户存有1000万元巨额存款,其开立涉案借记卡以及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期间,银行多次提醒其开通短信银行服务,可以第一时间掌握账户交易信息,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和控制存款安全风险,但均被其拒绝。另外,李某向诈骗分子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导致被诈骗,理应自行承担存款损失。

  银行担责?

  在二审中,法院对于银行的责任认定成为了该案件的重点。法院认为,银行与李某之间因储蓄存款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未经储户同意不得扣划存款等义务。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委托划款授权书》的伪造,据此发起扣划指令,通过层层发送后,银行在李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存款进行了扣划,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银行的该类交易是一种“新型代收付业务”,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但是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同时,小额支付系统在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是银行却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对此,法院认定,银行接收深圳金融结算中心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后发送的交易指令是诈骗流程中的被利用者,但是同时银行作为储蓄合同关系的商业银行一方,确实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二审判决,李某与银行均在存款损失案件中应该承担责任,并判定银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很难避免这类风险。在该交易中,系统都是自动的,银行本身介入的较少。这不是一家银行的问题,而是整个业务流程的问题。”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

  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从交易看,银行被置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银行不执行划款指令,那么是存在代付违约的。如果执行划款指令,则对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有影响。银行不可能在交易中添加一个审查环节,否则流程也更加复杂化。”

  “银行在赔偿后可以向最初发出指令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追责。”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该案件也表明银行要更重视代收付交易中的风险,而应用自动划扣系统不一定能完全摆脱本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