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认可的所有注册商都采用该政策,某些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例如.nu、.tv、.ws)的管理者也采用本政策。由此可见,UDRP适用于所有的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的国家或地区域名。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认可的所有注册商都采用该政策,某些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例如 .nu、.tv、.ws)的管理者也采用本政策。由此可见,UDRP适用于所有的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的国家或地区域名。
政策的第四条规定了强制性行政程序,即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投诉满足的条件、恶意的情形列举,以及被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投诉三要件: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规定了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以下网址(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所列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均简称为"提供商")之一予以实施。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依照议事规则向适当的提供商提出如下声明,则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i)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必须证明上述三个条件全部满足。
二)、恶意的证明
b.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针对第 4 条 (a)(iii),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三)、被投诉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
如果专家组根据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发现确实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表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或者
(ii)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你方(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从UDRP的规定来看,提起UDRP的投诉门槛较低,而且只要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三要件皆满足,一般都可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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