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三法庭,51job.net域名纠纷案举行了一审宣判仪式。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润安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布51job.net域名持有人合法持有该域名,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据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9月14日,由原告的母公司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51net.com Inc, 以下简称
200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三法庭,51job.net域名纠纷案举行了一审宣判仪式。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润安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布51job.net域名持有人合法持有该域名,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据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9月14日,由原告的母公司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51net.com Inc, 以下简称无忧信息公司)创建的,由原告实际经营的人才招聘网站“51job.com 无忧工作网”正式开通。2000年,原告通过与无忧信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及《域名许可协议》,获得了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51job.com 无忧工作网”商标的使用权及该公司登记注册的“51job.com”域名使用权。由于原告积极的经营活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网站迅速成为国内外广为人知的专业网站。200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厦门精通公司在其经营的“易名网”网站上以3万元的价格公开出售“51job.net”域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经原告多方调查,才获知“51job.net”域名系北京市公民张鲁惠以北京遨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加拿大注册的,后转由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托管。因此,原告认为厦门精通公司和张鲁惠和行为侵犯了其域名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张鲁惠停止注册和使用“51job.net”域名;2、厦门精通公司停止销售“51job.net”域名;3、由原告注册使用“51job.net”域名;4、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针对原告的起诉,“51job.net”域名持有人张鲁惠并不以为然,他聘请了电脑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律师于国富担任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了答辩。被告方辩称:原告对所争议的域名不享有包括域名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在内的任何民事权益,域名“51job.com”、“51job.com.cn”域名的注册人以及“51job.com 无忧工作网”的商标注册人均不是原告,且上述三项权益的注册时间均比被告张鲁惠注册“51job.net”域名的时间晚。被告通过对域名“51job.net”的注册和使用,使该域名和其网站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得到了广泛的积极评价。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过程中亦没有任何恶意,也从未在“易名网”上出售自己注册的域名。原告被授权使用“51job.com”域名,并不表示其对“51job.net”域名享有任何权利。鉴于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厦门精通公司也进行了答辩,该公司认为:厦门精通公司实施的是合法经营行为,没有侵犯原告权益的故意。原告对“51job.net”域名并不享有权利,却起诉张鲁惠和厦门精通公司侵犯其域名专用权,其起诉毫无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诉讼三方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是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一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判断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域名侵权,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但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善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被告张鲁惠注册“51job.net”域名的时间为1999年12月7日,这个时间比原告签订域名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时间均早。故原告主张张鲁惠在注册该域名时就存在侵权故意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代理律师于国富答辩理由成立。
综上,原告提出被告张鲁惠及厦门精通公司注册、使用、销售、宣传“51job.net”域名等行为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其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根据法律程序,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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