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猴姑与猴菇,一不小心就中招了!
以前胃不舒服的时候,朋友建议我去买点猴姑饼干食疗一下,但是市面上既有猴姑也有猴菇,到底哪一个是真的呢?还是都是真的呢?小伙伴们是否也和我有一样的疑惑呢,这事须得一探究竟。
近日,“猴姑”来到合肥,将合肥一家便利店和位于宿州市的一食品厂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或销售与其商标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之前,江中猴姑就曾向一家使用“猴菇”字样的食品公司索赔一千万人民币!
据此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诉称,“猴姑”原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4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馅饼(点心)、糕点等,该商标使用期限从2014年12月14日开始到2024年12月13日为止。2015年10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子公司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使用,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许可,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江中食疗公司认为,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糕点食品的生产者,使用产品商标时应当避让知名商标而不避让,反而故意使用与“猴姑”文字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官方网站对其多款“猴菇酥”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江中食疗公司将位于合肥市的这家便利店和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猴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便利店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食品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对于此案的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江中“猴姑”的侵权,目前,合肥高新区法院正在审理中,小爱也会第一时间给大家带来最新消息。
标易先生【dk22533】温馨提示:我国商标注册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猴姑”与“猴菇”相似度极高,如果一个已经注册成功另一个应该不会注册成功,反推之“猴菇”是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在本案中就算“猴菇”有使用在先的可能性也很难挣脱侵权的嫌疑。
一块薄薄的饼干竟然带来了这么大争议,真的是不可思议,不由令人感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位朋友如果有已经在用的商标一定要及早注册成商标哦,这样就拥有对它的独占使用权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详细可上商标宝(t.22.cn)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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