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被判侵权

  • 来源:网络
  • 更新日期:2020-06-29

摘要: 6月29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被优酷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

6月29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被优酷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宽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 60000 元和合理开支 5000 元。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000 元和合理费用 20000 元。

被告辩称,对于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由于缺乏必要的画面,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而且对于被告来说,这样的音频很难被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

此外,被告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明确指出,电影音频属于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频仍是使用电影的一种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将承担侵权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