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10分钟内驶离不处罚”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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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03-31

摘要:现在对于违章驾驶的情况没有任何可以根治的方法,但是在四川有一套电子装备对于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现在对于违章驾驶的情况没有任何可以根治的方法,但是在四川有一套电子装备对于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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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交警增加电子警察设备,对城市道路上违停行为加大监控抓拍和处罚力度;与此同时探索柔性执法,对主城区部分路段、部分违停电话通知车主,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以处罚。通过近一年左右的试行,通知了上万辆车次驶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一些在明显的禁停标志标线附近停放,或占据盲道停放等明显的主观故意违停等车辆,交警不会电话通知,将直接开具处罚单或拖离等。(3月28日《成都商报》)
  上楼取个东西,下楼就被贴罚单,这样的遭遇让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心有余悸。而抓拍违停后电话告知,10分钟内驶离不处罚,这种柔性执法,无疑是一种人性化执法,值得鼓励与复制推广。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然而长期以来,一些驾驶人存有侥幸和从众心理,为图一己方便,将机动车乱停乱放,对交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各地交警的普遍做法是,若驾驶人或同车乘客在现场,则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无人在现场,要么一律拖移,要么直接开具罚单。如此一刀切,让不少人怨声连连。曾有司机吐槽说,其在背街小巷临时停车上个厕所,出来就被贴罚单,感觉有点冤。
  而抓拍违停后电话告知,10分钟内驶离不处罚,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区别对待,是对驾驶人设置了预警缓冲时间。纠正违停行为,处罚并非主要目的,只是管理手段,只有从实际出发处理违停行为,才能从最大程度上得到驾驶人的认同。
  有一种声音却认为,眉山此举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可见驾驶人不在现场,法律并没规定交警有义务电话告知违停,“尽管罚款拖车就是”。
  事实上,上述法律条文所言“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并没有区分驾驶人在没在现场,不在现场也同样适用,驾驶人不在违停现场,也可以以打电话的方式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公安部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0分钟内驶离不处罚,无疑是对这一法治精神的践行。
  期待有更多地方与时俱进,探索这类宽严相济的柔性执法。当然,电话告知违停并劝其驶离,会增加一定的执法成本,减少罚款收入,但这是从执法型管理迈向服务型管理的必要代价。交警部门理解驾驶员,也请驾驶员遵纪守法,相互成全。